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冠準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淯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6,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164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淯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66,3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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