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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4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吳金芳

上訴人
即被告
掌握態度舞蹈工作室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黃特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藍沛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並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是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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