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淯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達麗國家強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4,5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