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輝曜贏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輝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邯武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