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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曾仁勇

上訴人
即原告
輝曜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輝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邯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泓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民國114年5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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