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薇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福豐開發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7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8萬8,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29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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