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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6號

給付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告
沈鳳梅即介統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顏傳智

顏長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5、16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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