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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蔡雅惠

  • 當事人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陳耀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38號 上 訴 人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 被上 訴 人 陳耀民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函上訴人應於7日內 補正,該函文已於114年6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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