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佩真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綺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
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
司、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48元【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4,515,091元(計算式:4,439,806元+起訴前利息69,662
元、違約金5,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
,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248元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