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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99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施介元

上訴人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慧美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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