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 上訴人
-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易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鴻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鴻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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