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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陳谷鴻

上訴人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5 上列上

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鴻等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

於民國115年1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5,59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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