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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姚亞儒

原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王東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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