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 原告
- 江淑君
- 訴訟代理人
-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王東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