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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姚亞儒

  • 原告
    江淑君
  • 被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江淑君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星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東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寶得 鄭嘉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 第1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就請求勞工退休金之短少提繳部分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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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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