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 上訴人
- 陳鄭淑華
- 上訴人
- 何建清
- 被上訴人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以上訴人主張之每個塔位價格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乘以其格數500格,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