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姝蒓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傳國
即原告
蔡素蓮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白明忠
即被告
謝素娥
即被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0萬元,各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