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延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群發材料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萬0835 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4萬2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