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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楊亞臻

  • 當事人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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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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