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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給付股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亞臻

上訴人
即被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0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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