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劉皇翰
- 被告
-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旻
- 被告
- 鄭任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