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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雯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劉皇翰
被告
星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旻
被告
鄭任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鄭任裴」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鄭任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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