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上 訴 人
- 即 原 告
- 即反訴被告
- 珺宏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宏
- 被上訴人
- 即 被 告
- 即反訴原告
- 詩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8日11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747,600元(即本訴部分:19,147,600元;反訴部分: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