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6 日
- 法官洪碧雀
- 法定代理人莊富智、張睿瀚
- 當事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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