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3,3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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