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陳䊹伊
- 法定代理人莊富智、張睿瀚
- 當事人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7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 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71,29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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