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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巨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其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2,872,359元,計算至起訴日即113年1月3日,請求之利息、違約金數額合計為79,152,604元(計算式詳見附件,元以下4捨5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152,604元(計算式:72,872,359元+339,614元=79,152,6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60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708,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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