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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羅郁棣

原告
陳柏齡
被告
竹聯幫 地址不詳

四海幫 地址不詳

帝元薑母鴨

王爺檳榔店 地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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