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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福來
  •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 當事人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黃啓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代 理 人 黃啓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102-NY-0000000 1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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