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洪如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X841-6、82NX3342-6、83NX5660-6 3 399 2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X6896-2、85NX9138-9、86NX12311-9 3 287 3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87NX14097-2、88NX15080-5、89NX15972-9 3 223 4 東陽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 91NX16763-3、92NX17457-2、93NX18153-0 3 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