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 聲請人
-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支票,前經聲
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張貼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生泰合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振明 兆豐銀行 台南分行 懷達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0月15日 29,295元 D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