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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李姝蒓

  • 當事人
    吳沈美麗吳建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吳沈美麗 代 理 人 吳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6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 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2年10月23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 案等情,有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於113年4月23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3-0 1 1000 002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4-0 1 1000 003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5-0 1 1000 004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D0022466-0 1 1000 005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NX0000958-0 1 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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