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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吳彥慧

聲請人
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櫻月
訴訟代理人
邱冠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掛失,並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刊登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公示催告裁定列印資料1份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無訛。又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3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1920-6 1 1000 2 東和紡織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現已更名為:東和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21-9 1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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