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6號
- 聲請人
- 新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信雄
- 訴訟代理人
- 楊柳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58號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裕佳印刷廠 股份有限公司 薛全佑 第一銀行 永康分行 112年11月10日 346,937元 Q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