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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王參和

聲請人
冠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繆熙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1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7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兆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金城分行 冠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112年11月30日 514,799元 PK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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