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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桂美

聲請人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路志強
代理人
趙美玲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十五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
    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88號裁定公示催告後,
    已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
    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
    字第38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
    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5日張貼在本
    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
    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百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鴻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台灣開利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月10日 14,731元  B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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