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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曾仁勇

聲請人
邱于倢
聲請人
邱鏵萱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兼上三人
代理人
邱達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原公司名稱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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