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吳英禎
- 代理人
- 謝姝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3年2月19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
報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
第3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為證,並經本院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可信為真正。本件公示
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已於112年8月18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從而,聲
請人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8-6 1 1000 002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89-8 1 1000 003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0-4 1 1000 004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1-6 1 1000 005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2-8 1 1000 006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D-0018593-0 1 1000 007 儒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98-NX-0002241-7 1 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