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洪碧雀

聲請人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伯倫
訴訟代理人
許肇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0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3年10月11日屆滿(屆滿日10月10日為假日,順延至10月1
    1日),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
    ,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得暘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陳旭元 永豐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建騰創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5日 29,372元 AR1450353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