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2號
- 聲請人
- 黃孟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5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春華 華南商業銀行 台南分行 黃孟華 113年4月22日 30,000元 RD3559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