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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薇

  • 當事人
    馬俊民馬其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馬俊民 代 理 人 馬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度司 催字第25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謝婷婷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3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0 1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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