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56號
- 聲請人
- 東岳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秀
- 代理人
- 陳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票面金額欄「13萬8,65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萬6,857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