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4號
- 聲請人
- 張桂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2年9月12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為
此聲請判決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
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
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
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92ND0000000-0 40 40000 2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92ND0000000-0 5 5000 3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