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黃進忠、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進忠 相 對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一0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以112年度全字第10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 宗查閱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