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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吳彥慧

再審原告
張閔景
兼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再審被告
樂學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旭宏
再審被告
立功卓越科技教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江秀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113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57號裁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1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然再審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補字卷第25、27、33至37頁),是依首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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