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林明政、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郭育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林明政 相 對 人 振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瑄 上列聲請人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3月20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成立之調解方案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萬7700元之調 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糾紛,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萬7700元。依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就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結果履 行之部分,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經核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13年3月26日函文及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等件,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薪資3萬7700元准予強 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非訟事件 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