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3號
- 聲請人
- 吳東翰
- 相對人
- 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附件「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序號7中關於吳東翰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