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王柏凱
- 相對人
- 陳維濬即永帝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所僱用之勞工,而相對人永帝企業社之主營業所在雲林縣○○市○○路○段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復表示其勞務提供地點在雲林縣,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