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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3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田玉芬

聲請人
方藝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嘉登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相對人欄記載「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嘉登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另記載「葉泰民」,惟據本院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所示,嘉登會展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千秋」,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葉泰民」,二者為相異之法人,且其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是聲請人應陳報其究受雇於何者,及勞務提供地點,以資特定相對人及判斷本院就本件是否有管轄權。

四、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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