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顏慶利、鄭芃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5號 原 告 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利 被 告 鄭芃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3,43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