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 上 訴 人
-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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