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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4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雯娟

上 訴 人
金華成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進在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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