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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恢復僱傭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洪志明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告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川元雄
訴訟代理人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件之試用期間是否過長、有無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仍有疑義,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1份;嗣被告亦於1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就原告之主張為答辯,為使兩造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主張為充分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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