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3號
- 原告
- 洪志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泓帆律師
- 被告
- 日商清水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川元雄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慧律師
李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恢復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訴訟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稱本件之試用期間是否過長、有無最後手段性原則之適用仍有疑義,聲請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狀1份;嗣被告亦於1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民事陳述意見狀1份,就原告之主張為答辯,為使兩造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之主張為充分之辯論,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