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黃馨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美醫療財團法人柳營奇美醫院間因113
年度勞訴字第11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
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
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㈠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聲明第3項請求被上訴人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回復職前一日止,按月給付新台幣(下同)57,227元及各項獎金,則上訴人聲明第2項、第3項,均係以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意旨),故不併計聲明第3項訴訟標的價額。另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該推定存續期間若逾5年者,應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上訴人為00年0月00日出生,有診斷證明書之上訴人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起訴時為42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已逾5年,依前揭說明,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上訴人主張每月薪資為57,227元,核定此部分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3,433,620元(57,227元×5×12)。另上訴人聲明第4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勞工退休金338,261元,第6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1,811元,是原告聲明第2、3、4、6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773,692元(3,433,620+1,811+338,261),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589元,惟上訴人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之2,故上訴人此部分請求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863元。
㈡上訴之聲明第5項,請求被上訴人自112年4月29日起至回復職前一日止,按年給付5,000元,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請求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以5年計算,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000元(5,000×5),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113元(22,863+2,250),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