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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原告
蔡宗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欣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因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100,1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10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又原告之請求係關於給付工資,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則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296元【計算式:21,889元1/3≒7,2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5,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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