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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 原告
    莊璥菡張蕓𧃙張哲溥張哲瑋共同
  • 被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𧃙 張哲溥 張哲瑋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訴訟代理人 張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張𨶈蘨生前是否曾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戶專戶(下稱系爭專戶)?如曾設立系爭專戶,張𨶈蘨生前曾否預立遺囑指定其死亡時,退休金之 請領人?另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均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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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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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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