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莊璥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莊璥菡 張蕓�� 張哲溥 張哲瑋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燕玲 律師 被 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訴訟代理人 張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訴外人張��蘨生前是否曾於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設立勞工退休金個戶專戶(下稱系爭專戶)?如曾設立系爭專戶,張��蘨生前曾否預立遺囑指定其死亡時,退休金之 請領人?另民事起訴狀繕本係於何時送達於被告?均待查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