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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給付工資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莊璥菡
原告
張蕓𧃙
原告
張哲溥
原告
張哲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郁旭華律師
被告
詠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琮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原告於張𨶈蘨死亡後,有無拋棄對於張𨶈蘨之繼承權,尚有不明,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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